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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惠龍電加熱執行標準

          時間:2019-08-27 08:31:50來源:本站 作者:admin 點擊:

          電磁加熱裝置
          1 范圍
          本標準規定了電磁加熱裝置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         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研發、生產的電磁加熱裝置。使用范圍主要在塑料機械加熱、食品機械加熱、
          導熱油爐、液體輸送管道加熱、印刷設備的干燥及加熱等方面。
        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
         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
        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          GB/T 4208—2017 外殼防護等級(IP代碼)
          GB 4706.1—200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          GB/T 7251.1—2013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:總則
          3 一般要求
          3.1 使用環境
          加熱裝置使用環境應符合以下條件:
          a)環境溫度 -10℃~50℃;
          b)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70%(25℃);
          c)在無顯著搖動和沖擊振動的地方;
          d)在無水滴蒸汽、過量灰塵及油性灰塵場所;
          e)在無腐蝕易燃易爆性氣體、液體的場所;
          f)在無飄浮性的塵埃及金屬微粒的場所;
          g)在無強電磁干擾的場所;
          h)雷區禁止使用;
          i)海拔高度超過1000米的地區由于空氣稀薄會造成加熱電源散熱效果變差,需降額使用。
          3.2 產品組成
          加熱裝置由電磁感應加熱控制器和高溫電線組成。
          4 技術要求
          4.1 外觀結構要求
          外觀干凈整潔,表面光滑平整,無毛刺、尖角等缺陷。產品緊固件無松動,連接牢固。
          4.2 元器件檢查及通電運行
          4.2.1 內部元器件的安裝和布線應依據其制造商所提供的說明,使其本身的功能不致由于正常工作中出
          現相互作用而受到損害。
          4.2.2 通電運行,其工作特性及操作應能滿足設計要求。
          4.3 保護功能
          4.3.1 加熱裝置應配套有效漏電保護裝置。
          4.3.2 當安裝功率器件的散熱器溫度超過75℃時,系統將自動停機,待溫度降于55℃以下時自動恢復工
          作。
          4.3.3 超電流保護功能:當電流超過額定電流的10%時,加熱裝置自動停機。
          4.4 輸入電流
          加熱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作電流與額定電流的偏差不應超過:-10%~+10%。
          4.5 加熱控制器電路板
          不能有假焊,虛焊,銅皮劃斷和起翹。印刷板周邊整齊,不能有臨時修改現象。元件排列整齊,安
          插均勻,不能有擠壓。
          4.6 電氣間隙、爬電距離
          不同電位的裸導體之間與外殼、接線導體之間的電氣間隙≥5.5mm,爬電距離≥6.3mm。
          4.7 外殼防護性能
          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/T 4208—2017中IP30的要求。
          4.8 接地措施
          加熱裝置易觸及金屬部件,應永久并可靠的連接到器具內的接地端子上,該連接應具有低電阻值,
          電阻值不應超過0.1Ω 。
          4.9 耐壓性能
          加熱裝置應能經受額定電壓為1800V的交流電壓并歷時1min的試驗,試驗期間試樣不應發生放電和
          擊穿現象,試驗后試樣功能應正常。
          5 試驗方法
          5.1 外觀結構檢測
          用目測法進行檢測。
          5.2 輸入電流檢測
          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10章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          5.3 電氣間隙、爬電距離檢測
          按GB/T 7251.1—2013標準附錄F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          5.4 外殼防護等級檢測
          應按GB/T 4208—2017的規定進行。
          5.5 接地措施測試方法
          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27章的要求進行。
          5.6 耐壓性能檢測
          按GB/T 7251.1—2013 中第10.9.2條的要求進行檢驗。
          6 檢驗規則
          6.1 檢驗分類
         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          6.2 組批
          同一規格、同批原料、相同工序制造的產品為同一組批。
          6.3 出廠檢驗
          6.3.1 產品出廠時,全部產品都應進行出廠檢驗。
          6.3.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結構、超電流保護功能、通電運行。
          6.3.3 出廠檢驗由企業質檢部門負責。
          6.3.4 判定規則:出廠檢驗項目若出現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,則判定該產品不合格。
          6.4 型式檢驗
          6.4.1 在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          a)新產品試制定型時;
          b)產品結構、工藝或主要原輔、元件有變更時;
          c)產品停產3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;
          d)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;
          e)上級質管部門抽查時。
          6.4.2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。
          6.4.3 型式檢驗的樣品從出廠合格的產品中隨時抽取,數量為三臺。
          6.4.4 型式檢驗中出現故障或任一臺不合格時,應查明原因,在該批次中重新抽取三臺做該項試驗。再
          重新進行檢驗時如又一次出現故障或任一臺不合格時,則應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          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          7.1 標志
          每臺加熱裝置的標志應保證不會因歷時已久而模糊不清,加熱裝置外殼明顯處設可靠牢固的銘牌,
          銘牌須包括下列內容:
          a)產品型號和名稱;
          b)額定工作電壓;
          c)額定電流;
          d)制造廠名;
          e)出廠編號;
          f)制造日期。
          7.2 包裝
          7.2.1 每臺加熱裝置在出廠時應予裝箱,并達到防潮防塵及適合于陸路和水路運輸要求。
          7.2.2 外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而耐久的文字及標志,除非另有規定,其內容包括:
          a)制造廠名稱及地址;
          b)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;
          c)產品型號、名稱及數量;
          d)毛重及產品凈重;
          e)標志"向上"、"防潮"、"小心輕放"等字樣或符號。
          7.2.3 隨同產品供應的文件有: 裝箱單、產品合格證明書(或標志)和產品使用說明書。
          7.3 運輸
          加熱裝置在運輸過程中,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,避免強烈振動。
          7.4 貯存
          加熱裝置應貯存在空氣流通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70%,溫度不高于50℃,不低于-10℃的倉庫中且
          存放期不超過一年。

          (責任編輯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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